福建工程学院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6-07-05 11:27来源:阳光高考

为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我校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的通知》(闽教考〔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全称、地址及办学类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工程学院 ( 国标代码:10388)

  第二条 学校校部地址: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

  高职招考各招生专业办学地址:福建工程学院铜盘校区(地址: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

  第三条 办学类型和学历证书种类:福建工程学院(铜盘校区)软件学院由我校与福建宏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作举办。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工程学院;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招生专业、学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四条 招生专业层次及类别为:

  1.面向高中生的招生专业及层次为:会计学(本科)、市场营销(本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本科)。

  2.面向中职生的招生专业、层次及类别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计算机类)、物联网工程(本科、计算机类)、软件工程(本科、计算机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本科、制造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本科、制造类)。

  第五条 2016年学校高职招考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六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若有调整,以政府批文为准)。其中: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5460元/学年;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会计学、市场营销专业:5040元/学年;3. 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040元/学年,三、四年级13000元/学年。

  第七条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 为落实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要求,报考我校的中职生在录取前还须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我校相应类别的专业。

  第十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录取原则是:执行按各类别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申诉电话:0591-22865068。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具有较为健全的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综合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十八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考试形式录取的专业学习,不能跨类别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录取结果公布及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3181,17090314582

  通讯地址: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福建工程学院招生办,邮政编码:350118

  学校网址:http://www.fjut.edu.cn

  录取结果将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http://www.eeafj.cn)及福建工程学院招生网页(http://join.fjut.edu.cn)查询。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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